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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

作者: 来源: 阅读次数: 日期:2019-10-10

1、教学仪器若有损坏或丢失,应由当事人如实填写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,实验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,根据有关制度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。

2、教师凡因玩忽职守、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和丢失的仪器,要原价赔偿。

3、学生实验仪器损坏时,若因不负责任、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,应批评教育,并按原价赔偿;若因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甚至出现严重事故,按原价的2倍赔偿,并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。

4、外单位借用或本校教师非教学借用造成损失的,应视影响教学的程度,赔偿全部损失或加倍赔偿。

5、实验室因管理不善,酿成火灾、被盗或腐蚀,造成仪器损失的,对实验室管理人员除按原价赔偿外,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。

6、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,可不作赔偿:师生在使用过程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;在保管过程中,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或功能丧失;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仪器损失。

7、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,一律由学校财务室开票收款。